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遵循環境保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和“三同時”規定,做到生產建設和保護環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現制定《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一、成立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1.醫療廢物處置領導小組
組長:陳圣蒲
副組長:湯光泉 王蓓
組員:蔣梅軍劉嬋 鄭曉琳 趙艷
2.醫療廢物處置搶救組
組長:王蓓
組員:鄭曉琳 尋朝輝 蔣梅軍
3.醫療廢物處置現場處理組
組長:王蓓
組員:鄭曉琳 趙艷 蔣梅軍
4.后勤保障組
組長:湯光泉
組員:謝白浪 郭敏 周丹
二、醫療廢物處置相關制度
(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制度
醫療廢物必須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要求,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嚴格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的醫療廢物。
(1)凡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簽、引流條、敷料、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及醫療器械等,應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黃色,注有:“感染性廢物”字樣及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內收集。
(2)廢棄的病員被服及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也應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同上)內收集。
(3)各種含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醫療廢物,應當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后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同上)內收集。
2、病理性廢物: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
(1)醫院手術室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等,作為病理性廢物,經過處理后,應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同上)內收集,集中交由火葬場焚燒。
(2)病理科進行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蠟塊等,經過處理后,應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同上)內收集,集中交由湘潭市醫療廢物處理中心進一步處理。
3、損傷性廢物:指能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各種注射針頭、縫合針、手術刀片、手術鋸以及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凡在醫院診療過程中產出的損傷性廢物,應放入防刺穿、防滲漏的利器盒中集中收集;暫時貯存地的利器盒,除應具備防刺穿、防滲漏的特點外,還應具有易于焚燒、一旦封口則無法在不破壞的情況下被再次打開的特性。
4、藥物性廢物: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凡屬于藥物性廢物的物品,應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同上)單獨收集,注明標簽,交由相關部門統一無害化(焚燒)處理。
5、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氣的化學物品。包括醫學影象室、實驗室廢氣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
凡屬于化學性廢物的物品,應根據廢物的性質分類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同上)收集,注明標簽,交由相關部門統一無害化處理。
(二)醫療廢物運送制度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規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避開人群高峰),運送路線(避開人群集中的通道),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2、運送人員運送前應檢查包裝袋是否完整、封口,確定無滲漏及破損后方可進行運送。
3、包裝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增加一層包裝。
4、檢查包裝袋、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警示標識、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是否填寫醫療廢物生產單位、生產日期、類別及特別說明。
5、運送人員運送醫療廢物時應防止包裝和容器破損造成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一旦發生上述情況,立即報告感染管理科及總務科并進行相關消毒處理。
6、運送人員運送結束時,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三)暫時貯存制度
1、醫療廢物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陽光直射,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
2、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運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3、有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非工作人員接觸等安全措施。
4、有清潔和消毒設施,并定期進行清潔消毒。
5、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四)登記制度
1、醫療廢物必需由專人管理,建立登記賬冊,及時登記、記錄。
2、管理人員接收醫療廢物時由運送人員和接收人員簽名,并登記接收醫療廢物的類別、時間、數量。
3、醫療廢物運出時管理人員應認真填寫轉運聯單。
4、管理人員對運出的醫療廢物應認真清點,及時登記。
(五)轉運聯單制度
1、每天的醫療廢物在轉運交接過程中必須填好轉運聯單并簽名字,方可運出。
2、轉運聯單應寫明醫療廢物的類別、時間、數量。
3、轉運聯單應實行雙簽名(交接雙方),所有轉運聯單保存3年。
(六)事故報告制度
1、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2、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相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感控科,并通知應急消毒小組。
3、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及時對污染區進行消毒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4、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5、意外事故處理工作結束后,感控科應對事件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七)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措施。
2、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
3、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傷害。
4、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5、相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感染科。
(八)消毒制度
1、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運送工具、應當定期清潔和消毒(每天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擦拭)。
2、被病人血液、體液污染的物品應當就地消毒后運送。
3、各種含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醫療廢物,應當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后運送。
4、在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及時對污染區進行消毒或無害化處理。
5、包裝袋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增加一層包裝。
6、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三同時”制度,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頒布的相關規定,嚴格把關,嚴防新污染源的產生。
(九)醫療廢物污染防治責任信息公開制度
1、在醫廢產生科室、暫存間、醫院院務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張貼醫療廢物防治責任信息。
2、在上述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表明醫療廢物產生環節、醫療特性、去向及責任人。
(十)標識制度
依據《醫療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規定,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場所均要設置規范(形狀、顏色、圖案均正確)的醫療廢物識別標志。
(十一)醫療廢物意外事件應急預案
一、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等意外事故時,應立即上報后勤科和感控科,醫院應在48小時內向區衛計局和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報告。
二、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向區衛計局和區環保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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